俗话说: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李某出于朋友间的“仗义”,为好友担保,在借款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谁知好友欠债不还,他只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据悉,被告任某让好友李某作担保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自愿为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任某尚欠借款本金3.8万元未还,该银行多次讨要无果后,遂将借款人任某和担保人李某诉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限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某银行偿还本金3.8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该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因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任某,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任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找到担保人李某,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不料李某拒绝替任某偿还借款,气冲冲地说到:“5万元借款又不是我借的,要还也要找任某,凭什么问我要?”看到李某生气的样子,执行法官语重心长地说:“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保证合同协议上签字,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也判了,我知道你是出于好心帮朋友的忙,即便是一分钱也没花,从法律角度来讲,你也是有义务偿还任某所欠的债务。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后,坐在办公室里的李某才意识到事情严重性,略有悔意地说:“都怪我自己不懂法,当时只顾朋友义气,认为签个名字有什么大不了的,这才栽了跟头,以后再也不敢了。”一周后李某一次性垫付了任某的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至此,一起金融合同纠纷案件圆满解决。(宜阳法院: 李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