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23时30分,孙某某(男,25岁)驾驶车牌号为晋FRB310的小型客车,沿应县金城街(原三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应县人民医院前路段,车辆从道路右侧超越前方正在右转的杨某某(男,36岁)驾驶牌号为晋FT4108的小型客车时发生碰撞,后晋FT4108号车辆前移与人民医院门墩再次碰撞,致财产损失的通事故。
当事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倍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当事人孙兴宏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杨应东无责任。
通讯员:王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