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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对收费监管、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方面作一下解读?

2024-05-29 11:22:14 来源: 作者: 点击量:30 责任编辑:admin
今年1月19日,市政府发布了《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太原乃至我省专业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空白,同时也缓解了群众“出院转送难、长途看病难”等问题。
 
 

一是收费监管方面,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监管,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承运机构开展转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定价,要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二是无照经营方面,由于“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属于一般经营项目,根据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非医疗机构的经营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医疗机构从事或提供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应根据《办法》第六条向市卫健委进行报备。

三是超范围经营方面,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市各类经营主体按照依申请原则,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同时,为了大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持续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对“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等新兴行业和个性化需求的经营范围,如果属于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全部予以办理支持。因此,拟提供或开展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与转送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开展其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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