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永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迅速集中对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建立主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听证员、侦查机关承办人、律师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分别就三起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并就拟作不起诉的理由进行了说明。听证员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评议发表了听证意见。一致认为我院对张某龙、刘某智、刘某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合情、合理、合法。
本着节约司法资源,让犯罪嫌疑人尽快回归社会的原则,在与会人员对案情的分析、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三名犯罪嫌疑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当场表示认罪悔罪,十分感谢检察机关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承诺积极向身边亲朋好友做好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努力回馈社会。
最后,孙建立检察长表示:虽然张某龙等三人犯罪情节轻微,但其背后造成的犯罪危险不容忽视,同样值得警醒他人,尤其是广大年轻人。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类网络环境开放,导致平台上的广告五花八门,常人根本无法判断真假,一旦轻信,可能就面临被人欺骗、利用的后果,切莫因贪图一时小利而耽误学业和美好前程,这种非法牟利的方式万万不可尝试,有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靠勤劳的双手诚实劳动才是唯一正道。
检察官普法
近年来,随着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的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犯罪分子以互联网为纽带,分工配合实施犯罪。
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犯罪的帮助行为,其对犯罪完成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危害性凸显。
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不要随意出卖自己的私人通讯账号、为了蝇头小利从事账号解封等网络兼职活动。
一旦发现自己的账号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及时联系互联网客户端服务提供者,同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成为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的帮助者。
法条解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永和县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