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周刊(王富民 通讯员 孙丰堂)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判处上诉人杨某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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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高安市老街土菜馆员工宿舍喝了一瓶白酒后,23时30分左右,杨某醉酒步行来到其打工的土菜馆大门口,将土菜馆大门口的一台空调冷却机扳倒,捡起地上的砖头,砸烂古木工艺大门爬入菜馆内,将菜馆内晾腊肉的铁架子折断,手持铁棍将菜馆内收银台上的电脑显示器、收银台后面摆放的白酒和饮料砸烂;将收银台上的仿古装饰砸变形,然后又走到餐馆的点菜区和炒菜区,把木桶、不锈钢蒸笼、明档电子平底锅、红豆杉甑扳倒地上,造成物品不同程度的损坏,还将餐馆内的餐具和餐桌打烂。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作价,被损毁的物品价值8017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30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且其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虽然杨某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自责后悔,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