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李汉武
2014年6月,被告周某和张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共同向原告王某借款19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多次讨要无果,将周某和张某诉至宜阳法院,经法院判决,限被告周某和张某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本金19万元和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和张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王某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对周某和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二位被执行人置之不理,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8月13日,执行法官依法将周某和张某拘传到法院,对其释法明理,在心理攻势和法律威慑下,周某和张某表示愿意和解。执行法官架起沟通桥梁,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面对面调解。一开始,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一再表示决不让步,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兑现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而被执行人则表示生意失败,经济确有困难,不可能一次性支付所有执行款,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给予一定时间履行。执行法官就分别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反复做思想工作,经过4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执行法官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设身处地、推心置腹的真诚为民的执行精神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3万元,并制订出具体还款计划,申请人也出具了谅解书,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