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运城:杨杰
2019年5月27日7时许,正值上班早高峰,一辆白色轿车在行经路口时,不服从交警指挥,强行变道加塞。盐湖交警六中队民警在纠正其违法行为时,驾驶人王某川拒不服从民警指挥,在民警警告后,态度愈发恶劣,将车停放在道路中央,下车辱骂、推搡民警,扯破民警反光背心等单警装备。王某川的行为不仅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辱骂推搡民警,并且造成了交通拥堵,扰乱了正常的通行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盐湖公安分局对王某川做出行政拘留 10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以各种方式阻碍、抗拒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民警、辅警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文明通行,共同维护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山西运城盐湖交警大队葛崇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