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运城:杨杰
一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公安交警部门予以处罚,本应该牢记教训,严格遵照交通法规,然而,驾驶人张某却不知悔改,他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被查扣。 5月20日上午,河津交警大队禹门中队民警在鑫固路查处过往车辆。10时许,民警在对一辆白色丰田牌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3.9mg/100ml,而驾驶员当时无法提供驾驶证。于是,民警将该车进行暂扣,并将该驾驶人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经公安网核查,该驾驶员2011年9月1日时就曾因喝酒被交警处罚过,现在是二次饮酒驾驶,民警依法对该驾驶人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河津交警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遵守交规,利己利人!
河津交警:杨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