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难“难”在哪?难点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很多被执行人跟法官“躲猫猫”,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当事人的经营机制、经营状况、财产情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也随即发生变化。作为被执行人,他对自已的财产状况是最清楚的,实行财产申报制,可有效地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情况,可揭开被执行人所谓“一无所有”的假象,戳穿其种种借口。无论是诉前转移,还是诉后隐匿的财产,在执行中都必须如实申报,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受到制裁。更主要的是增加被执行人思想压力,打破其债多不愁,蚤多不痒的幻想,在执行中也能“动”起来,增强其履行义务的责任感、紧迫感,促使其自觉履行,同时也减少权利申请人的诉累。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实行财产申报制度,集中精力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申报进行有的放矢的审查,不偏不颇,以分清被执行人是确无履行能力,还是规避,以提高执行效率,及时保护权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准确、及时地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确定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则应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兑现。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坚决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宜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