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明县的刘某某、王某等三人在县城一家饭店聚餐期间,三人共喝一瓶白酒,之后刘某某驾驶小轿车行驶途中被交警查处。
2020年5月10日22时许,东明县的刘某某和两名朋友在饭店聚餐期间共饮一瓶蓝优白酒,之后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海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胡庄路口南侧处时,被为了群众出行交通安全加班至夜晚正在此设卡检查的山东省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
经民警对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的结论为:51.mg/100mL。刘某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东明交警拟对刘某某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1000元的处罚。(文图/李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