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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2018-10-30 11:00:12 来源:微信公号“法务之家” 作者: 点击量:31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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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就你来信中所提的问题,主要涉及到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误工损失。如果误工期间仅计算工作日,则应以工作日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如果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则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案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申811号

关于张月荣及护理人员日工资标准的计算问题。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每年的计薪天数为261天,但该规定既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但其关于“如果误工期间仅计算工作日,则应以工作日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如果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则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之内容更为公平合理。本案中,张月荣的误工期间是连续计算的,其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在内,故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据此,原审判决用年工资收入÷365天计算张月荣及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标准,相对合理。张月荣关于原判在日工资标准计算方面适用法律错误之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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