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阿亮喜欢购买彩票,梦想着能中大奖,但是运气欠佳,债务缠身。一天晚上,阿亮半夜两点撬门进入彩票站,由于不会操作彩票机,他只能带走了柜台内散落的几张刮刮乐彩票,面值共计60元。当晚,阿亮刮开奖票后发现,中了累计10900元的奖金。几天后,阿亮去兑奖时被抓获。
【分歧】
对于阿亮的盗窃数额应如何计算,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彩票面值计算,即阿亮的盗窃金额为60元。因为阿亮刮开彩票中奖之后,并未兑奖就被抓获,阿亮并未实际取得中奖金额,其实际取得的金额为60元,不应以中奖金额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按中奖金额加彩票面额计算犯罪金额。因为阿亮已经将彩票刮开且中奖,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功兑奖,但是奖金已经处于失控状态,且彩票站不止一个,阿亮领取彩票的途径广泛,故阿亮属于犯罪既遂,应按中奖金额加彩票面值即10960元计算盗窃金额。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阿亮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应按10960元计算。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的阿亮撬门进入彩票站偷盗彩票,在其未刮开刮刮乐时,其盗窃的金额仅为彩票的票面值即60元,但是刮刮乐是属于即开型彩票,即时刮开就可知是否中奖,阿亮刮开刮刮乐后得知自己中了大奖,遂去兑奖,虽然最终未能兑现成功,但是不影响其犯罪金额的认定。盗窃彩票定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心态。彩票在没刮出来的时候,金额按彩票的票面金额认定。如果彩票已经刮开且中奖,那么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功兑奖,但在此过程中,因为彩票的领奖途径是开放的,彩票刮出来的奖金实际上已经失控,因此,行为人阿亮已经犯罪既遂。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阿亮没有刮开彩票,那么他仅能以入室盗窃和60元的涉案金额被量刑,而一旦彩票被刮开,涉案金额就将变为60元和所得的中奖奖金。本案中的阿亮已经将刮刮乐刮开,并且其“幸运”中奖,所以他的犯罪金额为60元和所得的中奖奖金10900元,合计10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