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周刊 王富民 通讯员 孙丰堂:
私刻公章借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黄某某为与廖某某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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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 民间借贷 表见代理 私刻公章 权利外观
裁判要点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权有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包括无权代理、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这三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代理权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3日,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中标了宜春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欧式风情街项目。同年12月15日,廖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廖某某承包欧式风情街项目。2012年9月17日,廖某某以欧式风情街项目缺乏资金为由向黄某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3分,并由廖某某出具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黄某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用于欧式风情街项目资金周转。借款人廖某某”。并在借条上加盖某建筑公司欧式风情街项目部公章。2013年2月28日,廖某某再次向黄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黄某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叁分,按月付息)。借款人廖某某”,并加盖某建筑公司欧式风情街项目部公章。借款后,廖某某陆续支付黄某某借款利息,但未能偿还本金。另查明,廖某某在借条上加盖的某建筑公司欧式风情街项目部公章均为廖某某私刻的假公章。2016年6月24日,廖某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和挪用公款罪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另查明,某建筑公司后变更为新余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再次变更为新余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江西省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4)袁民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本金200000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56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黄秋安提起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7)赣09民终144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被告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担偿还义务的问题。被告廖某某虽在借条上加盖了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公章,但经查实,加盖的公章系被告廖某某私刻的假公章,并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借款项用于欧式风情街项目。
本案中黄某某提交的借条上借款人处加盖了某建筑公司欧式风情街项目部公章,该公章并非某建筑公司公章,公司项目部是为了承建具体工程而设置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属于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其所从事的行为应在具体工程建设有关的范围内。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是一种融资行为,并非设置项目部的初衷和目的所在,未经公司授权不能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借款。现黄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廖某某的借款行为事前已经某建筑公司许可或事后得到某建筑公司追认。同时,黄某某的借款系汇入廖某某的个人账户,借款之后亦是通过廖某某个人进行还款,故从借贷关系的形成和履行情况来看,廖锦华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综上,被告某建筑公司对被告廖某某向原告借款不承担偿还义务。
案例注释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当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权有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包括无权代理、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这三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代理权无效。本案涉及某建筑公司是否为被代理人,承担行为人廖某某的借款行为,以下从三个成立要件展开分析:
一、行为人廖某某未经某建筑公司授权对外借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成立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又区别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被代理人需要承担行为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而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并且不具备表见代理要件的代理,被代理人不承担行为人的实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行为人廖某某作为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的承包人,未经某建筑公司授权对外进行借款,符合表见代理中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即无权代理。
二、行为人廖某某私刻公章对外借款的行为缺乏代理权外观
代理权外观是指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第六条列举的关于代理权利外观的主要考量因素,合同等对外文件材料上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的,可作为考量因素,视为具有代理权利外观,因为按照常理真实印章可对外授权使用。此条中存在代理权利外观的前提为加盖被代理人项目部的印章具有真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权利证明被伪造的情形下,被代理人与行为人存在职务关系,被代理人对组织缺陷具有可归责性,以保护相对善意人的信赖利益,但是行为人的代理行为非为被代理人谋利,而是单纯地谋取私利的行为,被代理人无须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行为人廖某某以项目承包人的身份,未经某建筑公司许可,私刻公章对外借款,给相对人营造一种权利外观的假象,且相对人无证据能证实所借款项用于欧式风情街项目,不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表见代理行为,某建筑公司无须承担相应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相对人黄某某对私刻公章借款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
表见代理比狭义的无权代理给予相对人更充分和更强大保护方式,相应地要求表见代理的难度应该更高,也应承担更多的调查义务,因此对相对人善意判断的标准也更严格。相比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是不知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而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在获取无权代理的信息成本更低,因此,对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善意要求应更高。
本案中,相对人黄某某对公章的真实性虽不能判断且难以确定,但是对于款项的用途却无法证明,黄某某作为内部的工作人员,将所借款项直接汇至行为人廖某某的个人账户,借款之后亦是通过廖某某个人进行还款,从借贷关系的形成和履行情况来看,存在一定的过失,且无法证明行为人廖某某的借款行为已经某建筑公司许可或事后得到某建筑公司追认。
综上,表见代理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但是本案因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廖某某私刻某建筑公司公章失去代理权外观,被代理人某建筑公司对权利外观的伪造及真实性亦不存在过错,即使相对人黄秋安对公章的真实性不知情且无法查实,存在一定的善意,但是行为人廖某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不能同时满足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则廖某某的行为不成立表见代理,因此相对人黄某某只能请求行为人廖某某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而无权要求被代理人某建筑公司承担。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阳 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