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某农业公司聘用杜某等三十余名农民工从事除草、锄地等工作,按天计费,炎炎夏日里,三十余名农民工每天露天工作8小时以上,后该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其工资4万余元未付,三十余名农民工多次讨要无果,遂诉至宜阳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该公司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欠薪。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调查,工人们反映,该公司可能有一批苗木补偿款在当地镇政府还未领取。执行法官迅速赶到镇政府了解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某农业公司确有苗木补偿款尚未领取,便果断采取措施,向镇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并提取该笔款项。在镇政府的大力协助下,顺利扣划了4万余元,并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宜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