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6月1日起将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问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汽车、地铁、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定》中禁止随地吐痰的公共场所包括: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
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景区(点)、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
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道路等;
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
公共汽车、地铁、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
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花圃、垃圾箱内。
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飞沫传播病毒、细菌。